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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实施主体专利单侧撰写方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腾龙四期        来源:庄佳麟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多实施主体专利单侧撰写方法的思考

 

作者:庄佳麟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在专利领域产生广泛争议,除了判决书中的“权利用尽”,“间接侵权是否需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尤其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争议的焦点由一项包括多个实施主体的方法权利要求引起。由于该权项采用多侧撰写的方式,专利要求中包含多方实施主体,若直接侵权成立,就必须多方主体共同完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

对于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笔者已经在“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一文中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为了解决专利间接侵权认定困难的问题,笔者在该文章中说明了业界惯用的“单侧撰写”方式。然而,若不加注意“单侧撰写”的方式,申请人会再一次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比较技术特征的问题,从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得到授权。

一、问题   

在互联网、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涉及移动终端的使用方法通常由多个实体来共同完成,甚至其中的若干步骤是个人用户来完成的,例如:终端和基站之间的通信方法、由用户发起,通过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方法。近些年,为了多个实施主体类专利能够方便地抓获侵权行为,单侧撰写已经成为电学领域专利代理人和企业法务的“惯常技术手段”。然而,盲目地采用单侧撰写的方式,也会出现其他意想不到的问题,尤其在部分经验不足的企业内。本文将探讨如何避免因“单侧撰写”而导致的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二、实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单侧撰写是指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的过程中,仅以技术方案中涉及的一侧设备作为实施主体来描述,其中,方法权项仅描述该设备所实施的各个步骤。终端权项仅描述该设备所包含的部件和构造。

通常情况下,如果专利技术方案涉及2方主体(比如:终端和服务器),采用单侧撰写的方式,完整的专利权利要求布局将会出现6套权项:整个系统的方法权项和装置权项(下称系统权项)、终端的方法权项和装置权项(下称终端权项)、服务器的方法权项和装置权项(下称服务器权项)。由于权项太多,且因系统项涉及多方主体,侵权可视度较低,系统权项很可能会被权利人放弃,此时,终端权项和服务器权项就可能无法解决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问题,从而无法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以上问题,有些法务同仁可能还未注意,因为通常情况下,企业法务不在乎某个专利申请是否“超项”,是否需要加费。我们更在乎整个专利申请的权项是否布局完整和清晰。然而,这对于采用精细化管理以及申请量较大的企业而言,“超项”是需要考虑的。如何花费更少的成本,产出更有价值的专利,才是终极目标。对此,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有:(1)在端权项和服务器权项后布局一个系统独权,即节约了权项,又满足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采用“静态写法”撰写单侧的权利要求。例如:在“一种视频会议方法及装置”专利申请中,6个独权(3个方法独权、3个装置独权)从3个主体(移动终端、网络会议服务器、会议设备)的角度描述了整个技术方案。其中独权1从移动终端的角度对该技术方案进行描述,即:

一种视频会议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网络会议服务器发送的视频会议信息,所述视频会议信息包括:与所述网络会议服务器建立连接的信息;

移动终端向会议设备发送所述视频会议信息,以使所述会议设备根据所述视频会议信息与所述网络会议服务器建立连接。

本权项通过撰写“以使……”,将整个技术方案描述完整,并能够解决提案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如果没有“以使……”,那整个权利要求书中的独权,均从自己的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并参数了本主体执行各步骤的内容,相互之间没有衔接,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但通过撰写“以使……”这类“静态写法”撰写的专利提案进入英语系国家时,可能因为翻译问题,使得该单侧权项包括两个执行主体。所以,在撰写国内案件时,如果采用“移动终端向会议设备发送所述视频会议信息,述视频会议信息用于所述会议设备与所述网络会议服务器建立连接。”在进入英语系国家时,翻译将会更加方便,并不引起误会。

采用精细化管理及申请量较大的企业而言,多实施主体专利的单侧撰写并不能简单套用,需注意独权是否会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然而,具体使用何种“静态写法”,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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